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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调整提高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15〕15号)

为进一步鼓励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原就业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收入豁免标准,从每人每月755元调整到每人每月835元。 二、具体要求 (一)先从其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按照上述收入豁免标准予以免除,其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二)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对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照上述规定,相应调整低保补差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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