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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5-06-15 14:58:09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次网友评论: 0 条 救助 社会 城乡 阿拉 医疗 民政部 低保 申请 复印件 审核 事项名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设定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1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57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4、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0〕127号)

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0〕127号)

7、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阿拉善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阿署办发〔2014〕11号)

申请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

2、必须通过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

3、经审核其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办理材料:

申请城乡低保待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困难的原因、家庭基本情况、收入情况及救助的理由。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1、个人申请;

2、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享受低保家庭提供全体成员一寸免冠照片及合影(3张);

6、下岗证、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人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7、按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数额及用途文件证明复印件;

8、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9、赡养、抚养、扶养协议书证明;

10、享受各类政策性补助的领款证明;

11、就业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12、重特大疾病致困者提供旗(县)级以上医院出据的医疗诊断证明、处方、病历、药费收据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旗(县)级以上医院(含旗县级)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4、意外性事故致困者提供有关部门对意外性事故处理的文件证明;

15、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16、有出租或租房的,要有出(租)房的协议,并如实填写收入状况申报表以及房产证;

17、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凭证;

18、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办理地点:阿拉善左旗民政局、阿拉善右旗民政局、 额济纳旗民政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审核调查和最终审批等工作事项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重新进行审核的,工作时限要重新计算。

联系电话:阿左旗社会救助中心0483-8223641、阿右旗社会救助中心0483-6021182、额济纳旗社会救助中心0483-6524616、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0483-8188080、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0483-8640371

办理流程: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街道办)提出城乡低保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要签署《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授权核对委托书》和《诚信承诺书》。苏木镇(街道办)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社区)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二、审核。苏木镇(街道办)是审核城乡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低保经办人在嘎查村(社区)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申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苏木镇(街道办)组织嘎查村(社区)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评议小组以嘎查村(社区)代表为主,不得少于常住人口的5%至10%,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评议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当场公布评议结果,由苏木镇(街道办)组织评议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并在其居住地进行第一榜公示,内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结果、拟保标准和拟保障类别等。公示后,无异议的向旗(区)民政部门上报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有异议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旗(区)民政部门是城乡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全面审查苏木镇(街道办)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做到60%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同时做好相关入档备案工作。对有异议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城乡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城乡医疗救助

设定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7〕125号)

2、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内民政保〔2007〕133号)

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2〕179号)

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0〕41号)

5、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 一站式 即时结算服务平台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2〕116号)

6、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医改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3〕210号)

7、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阿拉善盟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阿署办发〔2014〕9号)

申请条件:具有当地户籍的五保对象、 三无 人员、孤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指家庭收入按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1.5倍认定)。

办理材料:救助对象本人(或家属)向旗(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1、户主书面申请;

2、户口簿(户主页与家庭成员页)原件及复印件;

3、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旗级以上(含旗县级)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的疾

病诊断书或病历资料以及医疗收费票据;

5、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的费用凭证;

6、五保对象、 三无 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的社会救助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救助对象一寸免冠照片(2张);

8、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证明。

办理地点:阿拉善左旗民政局、阿拉善右旗民政局、 额济纳旗民政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联系电话:阿左旗社会救助中心0483-8223641、阿右旗社会救助中心0483-6021182、额济纳旗社会救助中心0483-6524616、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0483-8188080、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0483-8640371

办理流程:

一、申请。救助对象本人(或家属)向旗(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审批

1、旗(区)民政部门收到五保对象, 三无 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申请后,可简化救助程序,凭相关凭据直接实施救助,患急病的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实行先入院治疗后完善救助审批手续,救助对象凭住院治疗证明到旗(区)民政部门申请住院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应在现场审核确认并在住院治疗证明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完结后,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住院医疗通知单享受 一站式 医疗服务,缴纳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后出院。医疗保险部门和民政部门承担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期垫付并定期同相关部门结算。

2、旗(区)民政部门收到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的申请后,在苏木镇(街道办)和嘎查(社区)的协助下进行调查和审核,根据核对机构的认定、申请人的困难程度、疾病种类、患病程度、治疗费用、参加医疗保险及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在嘎查(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申请人填写《 旗(区)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并由嘎查村(社区)、苏木镇(街道办)逐级签注意见盖章后给予救助。审核审批流程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医疗救助标准及时救助,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设定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程》(内民政保〔2007〕133号)

2、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2〕113号)

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医改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3〕210号)

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阿拉善盟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阿署办发〔2013〕201号)

申请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 三无 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对象重特大疾病患者;

2、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救助条件的其他重特大疾病患者。

办理材料:

由申请救助对象本人(或家属)向旗(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1、户主书面申请;

2、户口簿(户主页与家庭成员页)原件及复印件;

3、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的疾病诊断书或病历资料以及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5、参合、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费用的凭证原件;

6、五保对象, 三无 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等人员的社会救助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患者一寸免冠照片(2张);

8、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证明。

办理地点:阿拉善左旗民政局、阿拉善右旗民政局、 额济纳旗民政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联系电话:阿左旗社会救助中心0483-8223641、阿右旗社会救助中心0483-6021182、额济纳旗社会救助中心0483-6524616、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0483-8188080、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0483-8640371

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申请救助对象本人(或家属)向旗(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审批

1、旗(区)民政部门收到五保对象、 三无 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申请后可简化救助程序,凭社会救助有效证件和有效报销票据等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实施救助,患重特大疾病的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实行先入院治疗后完善救助审批手续,救助对象凭住院治疗证明到旗(区)民政部门申请住院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应在现场审核确认并在住院治疗证明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完结后,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住院医疗通知单享受 一站式 医疗服务,缴纳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后出院。医疗保险部门和民政部门承担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期垫付并定期同相关部门结算。

2、旗(区)民政部门收到低保边缘对象、符合救助条件的其它重特大疾病患者的申请后,在苏木镇(街道办)和嘎查(社区)的协助下进行调查审核,根据核对机构的认定、申请人的困难程度、疾病种类、患病程度、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补偿以及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在嘎查(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申请人填写《 旗(区)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并由苏木镇(街道办)、嘎查(社区)逐级签注意见盖章后给予救助。审批流程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及时救助,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城乡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城乡临时救助

设定依据:

1、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9〕177号)

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阿拉善盟城乡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阿署办发〔2014〕10号)

申请条件:

1、家庭人均月/年收入水平虽然高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因大病、重病、重度残疾、生态移民或遭受突发灾害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经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收入按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1.5倍认定);

2、虽然已纳入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 三无 人员、孤儿;

3、当地政府认定的其它特殊困难家庭。

办理材料:

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旗(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1、户主书面申请;

2、户口簿(户主页与家庭成员页)原件及复印件;

3、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享受低保、五保、孤儿待遇的人员,需提供社会救助有效证件、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件;

5、低保边缘家庭需提供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

6、家庭成员收入、致困原因及时段证明;

7、旗(区)级以上(含旗(区)级)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及治疗票据;

8、户主一寸免冠照片(2张)。

办理地点:阿拉善左旗民政局、阿拉善右旗民政局、 额济纳旗民政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联系电话:阿左旗社会救助中心0483-8223641、阿右旗社会救助中心0483-6021182、额济纳旗社会救助中心0483-6524616、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0483-8188080、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0483-8640371

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旗(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入户核查。旗(区)民政部门收到低保边缘家庭的救助申请后,在苏木镇(街道办)和嘎查(社区)的协助下入户调查和审核。对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困难原因等情况进行评定,并在嘎查(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申请家庭户主填写《 旗(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并由嘎查村(社区)、苏木镇(街道办)逐级签注意见盖章报旗(区)民政部门

三、审批。旗(区)民政部门严格审核相关资料,与核对机构认定的结论进行信息比对,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家庭困难程度和困难原因等情况进行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乡教育救助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城乡教育救助

设定依据:

1、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阿拉善盟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阿拉善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分类施保办法的通知》(阿署函〔2006〕66号)

2、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阿拉善盟教育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阿署办发〔2013〕200号)

申请条件:

1、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和孤儿中的学前、九年义务、高中生、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录取的大中专学生(含高级职业中专)、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生。

2、经旗(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认定的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1.5倍认定)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录取的大中专学生(含高级职业中专)、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生。

3、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对象。

办理材料:

申请家庭向旗(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1、个人申请材料;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薄(户主页与家庭成员页)原件及复印件;

4、入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阿拉善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当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证明、福利机构收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学生在校证明;

7、提供在校学生的一寸近期彩照2张。

办理地点:阿拉善左旗民政局、阿拉善右旗民政局、 额济纳旗民政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联系电话:阿左旗社会救助中心0483-8223641、阿右旗社会救助中心0483-6021182、额济纳旗社会救助中心0483-6524616、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0483-8188080、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0483-8640371

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旗(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批

1、旗(区)民政部门收到城乡低保对象、孤儿的救助申请后可简化救助程序,凭社会救助有效证件、相关凭据,由户主填写《 旗(区)教育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由嘎查村(社区)、苏木镇(街道办)逐级签注意见盖章,再经旗(区)民政部门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后,可直接实施救助。

2、旗(区)民政部门收到低保边缘家庭救助申请后在苏木镇(街道办)和嘎查村(社区)的协助下入户调查和初审。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在嘎查(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申请家庭户主填写《 旗(区)城乡教育救助审核审批表》,并由嘎查村(社区)、苏木镇(街道办)逐级签注意见盖章,报旗(区)民政部门。

旗(区)民政部门对苏木镇(街道办)上报的《 旗(区)教育救助审核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严格审核,并与核对机构进行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做出救助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村五保供养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农村五保供养

设定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6 号)

申请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齐全并加盖户口所在地村委会鲜章);

3、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4、残疾证;

5、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6、独生子女因病、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7、父母死亡证明;

8、独生子女出嫁不在永川区内居住,无赡养能力证明;

9、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未婚、离婚、丧偶可由村、镇出具证明材料);

10、无生活来源证明;

11、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证明;

12、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证明材料(低保证、五保证等复印件);

13、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阿拉善左旗民政局、阿拉善右旗民政局、 额济纳旗民政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联系电话:阿左旗社会救助中心0483-8223641、阿右旗社会救助中心0483-6021182、额济纳旗社会救助中心0483-6524616、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0483-8188080、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0483-8640371

办理流程:

一、村民本人向嘎查(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龄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布,无重大异议的由嘎查(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苏木镇对嘎查(村)报送的评议意见进行入户实地调查核实,并对收到评议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和有关规定报送旗(区)民政局。

四、旗(区)民政局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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