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09-10 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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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扬州
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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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
政府
购买服务
实施办法
试行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陵区、邗江区民政局、财政局,开发区民政办、财政局,蜀冈 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处、财政处:
根据《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推进幸福扬州建设的意见》(扬发【2011】1号)和《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发【2011】9号)精神,现将《扬州市市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民政局扬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扬州市市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为提高市区困难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深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现就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服务对象
为具有本市市区(包括广陵区、邗江区、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上述区域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年满60周岁分散居住的 三无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孤寡老年人;
(二)年满70周岁的低保、低保边缘的(低保标准1.5倍及以下)老年人;
(三)年满80周岁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及以下的独居、空巢老年人;
(四)年满70周岁重点优抚对象、有特殊贡献(如市级以上劳模)中困难老年人;
(五)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
二、服务方式
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运作,以 居家养老服务券 进行结算。各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机构(组织)通过街道(乡镇)按月将 居家养老服务券 发放给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使用该券支付上门服务人员的服务费。服务人员凭服务券到指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结算兑现服务费用。服务券由各区负责印制,在本区内使用。有条件的区可将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工作,委托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家政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以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化。
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三大类,具体内容包括送餐、助浴、巡诊、康复锻炼、陪送看病、打扫卫生、洗衣、陪老人聊天等。
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标准、开展为老服务具体的收费价格由各区制定。
三、补贴标准
根据不同年龄、不同身体状况等实施不同的补贴标准(见附表1)。补贴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一个家庭中有两人及以上成员符合条件的,选择标准高的一人给予补贴。
四、申报、批准程序
(一)申请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亲属、邻居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提出申请。已经享受服务的对象,如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重新申报,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时应提交有关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近照3张;
2、申请人居住地家庭全部人口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三无 、低保和重点优抚对象应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低保边缘、低收入、独居、空巢老人需提供 扬州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情况审批表 ;
5、市级以上劳模等特殊贡献困难老年人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填写《扬州市市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申请地点:凡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均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人户分离(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的老年人,应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请。
(四)受理、评估、初审:社区(村)受理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协助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申请表》,组织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评估、公示、初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见《扬州市市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拟补贴对象公示表》(附表3),公示结束填写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登记汇总上报。
(五)审核、审批:街道(乡镇)负责组织对拟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老年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签署审核意见,填写《扬州市市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汇总表》(见附表4)、《扬州市市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情况统计表》(见附表5),报送区民政局、财政局,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批汇总后,报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下拨专项资金。
五、经费渠道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以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按1:1分担,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六、经费结算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各区实际发生的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资金额,按本级财政应承担的比例,于每年1月20日前先行预付给各区;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按实际支付总额进行结算。各区民政局、财政局须于每年12月1日前将本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情况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七、监督管理
(一)坚持原则。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是一项社会高度关注、惠及民生的德政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辖区统一补贴标准和各区具体组织实施相结合的原则;先城市后农村逐步推进的原则。
(二)强化监管。严格按照规定,科学组织实施,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完善工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不定期组织对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专款专用。坚持专项经费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实施办法于下发之日起实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区民政局解释。
附表1:扬州市市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及标准
附表2:扬州市市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表3:扬州市市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拟补贴对象公示表
附表4:扬州市市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汇总表
附表5:扬州市市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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