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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100问(19)

发布日期:2016-08-16 19:28:29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次网友评论: 1 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 权益 权益保障 保障法 解读 100 19 老年 教育 85、加强老年教育要重点做好哪几个方面工作?

答: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老年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老年教育工作作为老龄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目标考核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老年教育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是不断加大对老年教育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老年教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增长有机结合的经费投入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发展规模及老年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对老年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形成制度化的财力投入机制。

三是加强基层、农村老年教育工作。老年人教育工作的重点在基层。老年大学(学校)要向社区、乡村最基层延伸,逐步形成老年大学(学校)办学网络,扩大老年教育覆盖面,使更多的老年人能够就地、就近参加学习、接受教育。

四是支持老年大学(学校)的规范化建设。要积极探索老年教育教学规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科学设置课程和学制,逐步规范教材,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强化内部管理,加强规范化建设。

86、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还有许多具体的权利,如婚姻自由的权利;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87、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主要有哪些情形?

答: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侵占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2)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3)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4)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来源于:河南法制在线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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