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老年人能力评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6〕15号)
文章来源:吉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8-11-15 1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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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能力
评估资金
管理办法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老年人能力评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民发〔2016〕15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老年人能力评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民政厅2016年第2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2016年4月6日
老年人能力评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民政部关于民政部门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12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6号)、《吉林省省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吉财非税〔2013〕115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民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国家或我省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对需要接受养老服务的老年人能力等级进行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能力评估资金,是由省级彩票公益金预算安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专门用于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相关工作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专帐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使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吉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吉财综〔2015〕340号)等法规政策要求。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老年人能力评估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
(一)实地核查支出,主要包括深入老年人家庭、养老服务机构所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等。
(二)评定评审支出,主要包括引入第三方招标费、评估费、专家评审费等。
(三)评估管理支出,主要包括研究制定评估标准、评估流程等工作制度;管理平台研发使用、工作设备配备及系统维护;评估员培训;印刷制作表、卡、册、证及资料建档立卷等。
(四)其他方面必要的经费支出。
第六条培训费标准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486号)执行。
第七条差旅费标准参照《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党群〔2015〕904号》执行。
第八条对于政府和部门暂无规定但确需安排的,由项目承接单位参照同行业标准研究制定,待政府相关制度建立后从其规定。
第九条对于无规定标准的商品或服务,要遵循节俭的原则进行采购,其中资金额度较大的项目支出,要引入竞争机制,确保费用支出标准符合市场公允水平。
第三章项目承接主体及确定方式
第十条项目承接主体,是指受省民政厅依法委托,负责承担全省老年人能力评估体系建设,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业务的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项目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接主体的性质为具有此类业务经营范围的
省级社会福利或养老、家政领域的行业协会、联合会、促进会等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项目承接单位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完善的工作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工作队伍。
(三)项目承接单位一般前期应在老年人能力评估方面开展了业务研究等相关工作。
(四)项目承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单位自身未发生过违法违纪问题或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项目承接主体的确定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项目承接主体确定后,省民政厅应与之签定工作委托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合同到期经专门评估后仍符合合作要求的可直接续签。
第十四条项目承接主体若出现严重不遵守委托合同情况,或因其自身原因导致中途无法继续承担项目开展,应重新依法确定项目承接单位。
第四章资金安排及拨付程序
第十五条老年人能力评估资金应纳入省级彩票公益金年度预算安排,每年由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开展需要,将下一年度资金计划以项目方式编入省级彩票公益金预算,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省财政厅批复后执行。
第十六条老年人能力评估资金每年拨付一次,具体程序是:
(一)每年省民政厅根据社会福利工作整体进度安排,适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省民政厅财务帐户。
(二)第一个年度,为委托机制建立年度,待项目承接单位依法确定后,省民政厅规划财务处凭委托合同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接单位财务帐户。
(三)合同有效期内的其他年度,由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在工作任务启动之前,向规划财务处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按省民政厅财务管理制度程序直接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接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老年人能力评估资金是专项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滞拨、挤占、挪用,项目承接单位要对老年人能力评估资金进行专帐管理,每年要对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省民政厅审查。
第十八条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要加强对项目承接单位的业务指导,每年组织一次对老年人能力评估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具体意见。
第十九条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要会同规划财务处或其他专业机构,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省民政厅要将老年人能力评估项目资金安排纳入年度彩票公益金公示范围,按要求向社会公告;项目承接单位也要将老年人能力评估资金纳入财务公开范围,将使用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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