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2019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9号)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9-07-03 07: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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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
关于2019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9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经研究,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含按规定纳入职保的原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按本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再按本人2018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2%。
(三)2018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195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8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8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3年出生),以及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8年出生)、75周岁(1943年出生)、80周岁(1938年出生)的,可按2017年同类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五)按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三、资金列支
按本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1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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