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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2022年度困难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商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1 07:14:52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次网友评论: 0 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养老服务补贴 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

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井陉矿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发展局:

按照《石家庄市调整困难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石民政函〔2021〕34号),全面放开服务市场,在补贴政策领域实行服务商报备制,现就2022年度困难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服务商备案的基本条件

(一)已列入全市准入范围的服务商

市局将于11月10日至17日开展服务商年审,年审的对象为2019年11月准入的服务商;已准入且仍然有服务意愿的服务商经年审合格后可参加本年度服务商备案。

(二)2022年新备案的服务商

有服务意愿且能够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可参加本年度服务商备案,备案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依法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公司企业等法人单位,证照齐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2.具备服务实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够提供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良好经营声誉。承诺无行业失信行为,无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4.具备行业资质。业务范围以养老服务为主要内容,从业人员取得所提供的服务需要具备的行业资质证明等。

(三)具备以下情况的服务商不予备案

1.提供虚假信息备案的;

2.不符合登记机关同级民政部门要求的;

3.2019年以来受过市、区民政部门处罚且整改不到位的。

二、备案流程及阶段划分

本年度服务商备案按照如下步骤开展:

(一)各服务商自向登记机关同级民政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即日起至11月17日)

(二)各区民政部门对服务商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截至11月23日)

(三)各区民政部门将拟备案的服务商名单及资料报送至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审核(11月24日)

(四)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对服务商资料进行审核(11月24至11月25日)

(五)市、区民政部门对拟备案的服务商名单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11月25日)

(六)市、区民政部门对服务商备案情况在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告(11月30日)

三、申请材料清单

服务商应提交的材料应具备且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助餐服务的应出具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单位本月社保缴纳记录原件(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助餐、就餐场所)相关证明(房产证、租赁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困难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商备案登记表》(表格应体现本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及相关的人员资质证书)

四、要求

(一)要按照要求申报

各区应指导备案的服务商严格按照《困难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商备案登记表》填写相关内容,填写内容有缺项漏项的不得列入该服务商的服务项目,服务项目应区分单项服务和服务包。

(二)要确保真实有效

各区应确保服务商备案的信息真实有效,对注册地址、助餐的堂食场地、制餐场地等务必实地查验,对服务项目、服务人员、资质证书及服务标准等要通过网上查验、现场问询、公开承诺等方式予以确认。

(三)要做好审核把关

按照政策要求,服务商在各区民政部门备案后即可全市范围内开展服务,各区民政部门应提高思想站位,站在市内六区全局的高度对服务商备案资料进行审核,确保优质的服务机构、服务企业进入全市困难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市场。

(四)要做好服务保障

各区收到通知后应第一时间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对正在服务的服务商要及时告知到位,最大限度的让社会大众知晓;要确定联系电话,方便有准入意愿的服务商及时了解政策,提供备案资料,同时,方便群众监督。

附件:困难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商备案登记表

联系人:杨小亮 联系电话:86688917

石家庄市民政局

2021年11月9日

本文地址:石家庄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2022年度困难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商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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