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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机构不得开展产前筛查

本报北京电(记者王美华)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印发通知,对加强产前筛查服务提出全面规范要求,明确医疗机构开展产前筛查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无资质机构及人员不得开展相关服务。

产前筛查是指通过临床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等技术项目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筛查。近年来,我国产前筛查率提升较快,2023年达到91.3%。随着产前筛查服务体量不断增大,相关管理和服务风险也在增高。

通知明确,产前筛查机构须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产前筛查人员须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明确超声产前筛查是产前筛查的内容之一,规范超声产前筛查内容。医疗机构为一般孕妇提供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时,应当明确告知其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产前筛查服务。

通知指出,产前筛查人员主要包括从事临床咨询、超声产前筛查的临床医师和从事生化免疫实验室检测的技术人员。产前筛查机构应当加强产前筛查人员岗位管理,保障产前筛查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1次产前筛查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对脱离产前筛查岗位2年以上者,应对其进行复岗培训,经考核评估合格后方可安排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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