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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章程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简称为中国儿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HILDREN AND TEENAGERS' FUND。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致力于推动儿童少年事业发展和促进儿童少年全面发展,为广大儿童少年平等享有美好生活创造更多机会。
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发起单位和社会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七条 本基金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二)通过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募集资金和物资; (三)依法利用无形资产开展互惠合作募集资金; (四)遵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面向受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影响的儿童及其家庭等开展赈灾救助、紧急救援等方面的工作; (六)开展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慈善活动和符合宗旨的资助活动; (七)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友好交流和相互合作; (八)弘扬慈善文化,总结交流经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为中国儿童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九)反映儿童需求,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对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立法意见或建议。 (十)开展家庭类公益项目,促进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家庭环境建设。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 11—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爱儿童和儿童慈善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具有与履行理事职务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推荐理事候选人; 3.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二)义务 1.履行本基金会的宗旨; 2.热爱儿童少年,维护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为推动和促进儿童少年全面发展尽力工作; 3.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4.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 5.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 6.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批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具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或授权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辅助国家推动儿童少年事业发展和促进儿童少年全面发展;重点资助灾区、偏远贫困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等兴办儿童少年教育、文化、福利等项目; (二)符合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 (三)开展善款善物募集活动; (四)奖励为中国儿童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 (五)其他合法用途。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金额高于200万元的股权投资活动。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投资活动。 (四)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募捐; (三)在境外的募捐; (四)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募捐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2日第十七届第十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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