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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药品招标采购支招(编读往来)

  笔者在《上海医药》杂志今年第4期上有幸看到了陈莉发表的《上海医改,将改变什么?》的文章,由于专业的关系,本能地对此文中的“药企之局”章节进行了“长考”(套用围棋比赛中的一句术语),由此产生出了本文之题目。

 在 《上海医改,将改变什么?》中的“药企之局”主要讨论的是药品招标采购问题。十几年来的药品招标的实践给政府、医保和人民带来了实惠,药品支出减少。但给重视药品质量控制的大中型企业带来了不少困惑,因为企业成本高,低价中标往往会造成“中标死”。为了利润,一些企业“采取低限投料、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方法降低企业成本”,但只要这些药品在有效期内是合格的,我们便认可药品质量是合格的,因为有效期是生产企业对药品消费者的一种保证质量的法律性承诺(注:药品说明书中的有效期其实是企业的负责期,不是真实的药品有效期,与药品失效还有相当长的时间距离)。

 企业为了规避各种风险,在制订有效期时往往留有余地。它们“合法地”利用了低水平的国家标准,偷工减料、低限投料。只要我的产品在合格范围内,你管不了。有实力的企业为什么不事先制定高标准的国家标准呢?在第一时间将不达标(指高标准的国家标准)的企业产品拒之于招投标的门外呢?

 《解放日报》2005年12月14日的一篇署名文章《立标准,企业“卡”在哪里?》说得好:“谁掌握了标准制定权,谁就掌握了竞争主动权”,“拥有标准就是拥有话语权” ......
 百拇医药网 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6-1533/2011/06/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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